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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无证餐饮服务 经营活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4-10 字号:[ ]

为了进一步推进餐饮业质量提升行动,认真做好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系列创建工作,切实规范净化我市餐饮服务市场秩序,促进餐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进一步清理整治无证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凡在我市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和服务的,包括餐馆(含火锅店、烧烤店等)、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农家乐以及酒吧、咖啡厅、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提供就餐服务的,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业经营,已开业的,必须停止经营;已注销或吊销许可证、未按时办理许可延续手续、许可证期满未及时换发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营业。

二、严禁无证开办集体供餐食堂。全市各级机关、在兰各部门以及在甘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各级各类学(院)校、托幼机构开办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已开始从事供餐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供应。

三、严禁无证进行集体配餐。全市餐饮服务单位凡未经许可,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的,不得向企事业、学校等单位供餐。

四、严禁未经许可或登记开办“小饭桌”。“小饭桌”开办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未取得许可证或未经登记的,一律不得从事“小饭桌 ”经营活动。

五、场地或房屋出租者应当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承担人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将依照《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以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各无证餐饮服务单位应自行停止餐饮服务活动。确需继续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主动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凡在通告期内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申办许可证的,不予追究责任。对逾期不停止餐饮服务活动的,坚决予以打击取缔,并依法从重处罚。对阻挠﹑抗拒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或举报无证和违法违规从事供餐行为的,将根据《甘肃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予以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  12315      12345

 

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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