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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3-15 信息来源:兰州日报字号:[ ]

3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美容、汽车交易、网购宠物等多个领域热点问题,以此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警示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交钱容易退钱难
美容消费需谨慎


2022年5月2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里河区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2021年7月在七里河区某皮肤管理中心办理会员卡,商家承诺三个月可以治疗完毕,实际至今未治愈,要求商家退还办卡费用。执法人员核查后,组织双方协商调解,最终商家向投诉人退款7000元。


【案例评析】


近年来,随着美容行业快速发展,行业经营中的乱象也日渐突出。一些美容机构大肆宣传产品功效、刷好评等,不少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选择正规的美容机构,通过正规途径,切不可贪图便宜。进店时,要多留意是否有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订金”“定金”有区别
消费交付需留心


2022年9月18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区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某家俬专柜缴纳3000元订金预定家具,后因与家人商议发现沙发颜色与房屋内装修不匹配,与商家联系要求退款,商家拒绝。执法人员核查后,组织双方协商调解,最终商家向投诉人退款3000元。


【案例评析】


依据《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认真区分“订金”和“定金”的含义,“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就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可以随时退得。消费者在缴费交付时需慎重交纳,以免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以后订金退还难的问题。


汽车交易遇纠纷
市场监管帮调解


2022年4月28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宁区局接到投诉,2022年刘女士在兰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汽车,按照商家要求支付100000元订金后,商家承诺四月初可提车,但是至今都无法确定提车时间,刘女士要求退订金,商家不予。执法人员核查后,组织双方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商家向投诉人退款100000元。


【案例评析】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商家作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意识。


物业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
市场监管查处违法行为


2021年3月,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接投诉,依法对兰州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查。根据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对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之规定,露天停车为150元/月;地下不固定车位为260元/月。通过调查核实,该小区实际收费为露天(地上)车位收费300元/月和260元/月,地下不固定车位收费350元/月。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定价,自2018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城关区某小区实际多收取停车费共计954630元。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兰市监责退【2022】2号),告知当事人退款的事项和退款期限,但当事人并未向小区停车业主退还多收价款。


当事人拒不按该局要求向某小区停车业主退还多收价款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多收价款人民币954630元;

2.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人民币381852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4773150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管理的某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小区业主从未与物业公司协商停车收费价格,属于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小区,应执行政府定价。但是当事人不按规定收取业主停车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结果恰当。


维护转供电用户权益
转供电主体赔偿损失


2021年8月19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队接到群众反映,称兰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相关单位及个人转供电电费过高。经调查发现,2018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该公司在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后,再向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实缴电费的基础上,加收转供电终端用户每千瓦时0.267元至0.522元不等的电费,共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共计7744121.26元,其中实际电费为4883149.07元、加收其他费用为2860972.19元。扣除2020年5月,该公司按照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要求向商户的退款和最大上浮幅度为10%合理线损费用,该公司违法收取的费用为2054037.42元。


该公司在转供电过程中,未执行省直部门相关法律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案发后,该公司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将多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的电费全部予以退还。2022年5月,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1万余元。


【案例评析】


近年来,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主动作为,部署转供电价专项检查,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违规加价等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为维护转供电终端用户权益、降低相关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等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案件的成功查处,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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