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室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经营主体全面开展“四转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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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 《兰州市经营主体全面开展“四转”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室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日
兰州市经营主体全面开展“四转”工程 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贯彻落实市委“1139”工作部署,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加快各类经营主体培育成长、发展壮大、提档升级步伐,扶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个转企”“小转规”“下转上”“分转子”为主要内容(以下简称“四转”),全面开展经营主体“四转”工程三年行动(2024-2026年),现结合兰州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经济思想,按照省、市主题教育、“三抓三促”行动和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安排部署,把培育经营主体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围绕构建“3+2”现代产业体系、“6+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行业推动和产业促进作用,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促进经营主体转型升级为宗旨,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鼓励有规模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为深入推进强省会行动、建设新时代美丽兰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6年底前,力争新增“个转企”10000户以上、“小转规”240户以上、“下转上”1000户以上、“分转子60 户以上。 ——“个转企”。以存量经营主体和每年新增个体工商户为重点,引导支持营业额、销售面积、用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做到“可转尽转”,力争每年新增“个转企”3300户以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功能区) ——“小转规”。以一批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专精特新”“行业小巨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工业企业为重点,支持新建企业入库、鼓励培育规模以上企业,做到“能转全转”,力争每年净增“小转规”80户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功能区) ——“下转上”。以现有限下企业为重点,全面掌握全市商贸业(批零住餐)和服务业企业数量及经营情况,鼓励引导主营业务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限下企业扩大经营,做到“应转尽转”,力争每年净增“下转上”330户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功能区) ——“分转子”。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新投产重点项目、新设立规模较大企业、连锁型实体、资质建筑业企业、电商平台为重点,按照“四个一批”(帮扶现有企业“保一批”推动新建项目或企业“增一批”、培育现有小微企业“长一批”、筛查漏统企业“补一批”),做到“可转全转”,力争每年新增“分转子”20户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功能区) 二、具体措施 (一)全面开展摸底排查。结合“六必访”“包抓联”和“五经普”等措施,通过个别走访、集中排查等形式,对现有各类经营主体全面深入摸底排查,重点关注资产、收入、规模等条件,分门别类梳理汇总,建立工程台账,分口分区域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功能区) (二)实行动态监测培育。将符合“四转”条件、具有一定基础、主营业务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成长性好的企业筛选纳入到“四转”工程重点培育名录库,实行动态监测服务,对不具备条件的及时清理出库,对符合条件的做好跟踪服务,持续加大帮扶力度,精准指导企业依法规范提升,全力支持达到“四转”要求的各类经营主体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功能区) (三)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各类经营主体在“四转”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征信修复、证照办理、项目立项、土地供应、税费缴纳、股权确认等问题。加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保护,重点解决债务处置、资产重组、信用担保等突出问题,切实为实体经济加快发展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功能区) (四)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强化金融支持、减轻税费负担、落实税费优惠。鼓励各县区、各功能区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情况,对实现“四转”的各类经营主体,在融资、用地、用电、用水等要素配套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功能区) (五)加大财政奖励力度 1.对“个转企”的企业,自转型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正常经营的即给予每户一次性1万元奖励。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聚焦“个转企”会计服务,制定涉及企业会计服务具体办法,做好“个转企”培育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功能区) 2.对“小转规”的工业企业,当年度首次升规并达标入库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如第二年、第三年仍在库并正常经营的每年继续奖励5万元。其中,首次升规并达标入库奖励企业时限至2026年底前截止(含2027年初提交2026年度入库资料并审核通过企业)。(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功能区) 3.对“下转上”的企业,给予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并达标入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批发企业10万元、零售企业8万元、住宿餐饮企业5万元;对于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并达标入库的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含外贸生产企业)剥离服务环节,成立生产性服务销售公司。对成立销售公司并上限入库且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并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9万元、8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功能区) 4.对“分转子”的企业,新设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达标入库的企业,同时当年营业收入和产值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册建筑业企业新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且当年产值达到2亿元(含)、1亿元(含)、6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当年产值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功能区) 市级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各功能区要积极指导经营主体开展“四转”工程,研究制定相关办法对审核入库的企业做到次月即享受奖励政策。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做好企业跟踪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坚决杜绝“一奖了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相关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功能区) (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通过“一窗办、一网办、一证办、一码办、一次办、一地办”等方式,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一业一证、证照联办”等改革措施,实现“办照即拿证、拿照即营业”。探索建立延续认可转型前的各类许可机制,逐步实现“互联互通、档案互认、一网共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一对一结对帮扶企业,各县区、各功能区要设立工作专班,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在转型升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区) (七)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新媒体等载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辅导,广泛宣传“四转”工程重要意义、相关政策和成功案例,形成各级领导重视、全社会关心、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区)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程推进机制。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四转”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四转”工程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专班,分别由分管市场监管、工信、商贸、住建工作的副市长牵头负责。市“强省会”工作专班综合组要将“四转”工程纳入“强省会”行动,加强统筹推动。 (二)分层分级压实责任。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抓总,负责对“四转”工程涉及具体工作制定工作细则、做好政策解读;各县区、各功能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持续创新工作措施,着力简化审批手续,实化细化扶持政策。要全方位助力服务企业,建立健全长效服务机制,不断提高各级干部服务经营主体“四转”工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四转”工程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推动工程提质增效。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各县区、各功能区要建立健全“四转”工程会商机制,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推进会,及时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探索建立工作新机制,加强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将“四转”工程纳入“亮牌考核”工作,实行“周调度、月盘点、季考评”制度,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动态修正,建立“四转”工程季通报制度,精准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力促经营主体“四转”工程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 兰州新区按照已有奖励政策执行,除“小转规”外,本《行动方案》涉及奖励政策至2026年底前截止。 附件:1.兰州市经营主体全面开展“四转”工程三年行 动(2024-2026年)领导小组 2.兰州市经营主体“四转”工程亮牌考核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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