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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消费” 铁拳行动】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酒类商品违法经营典型案例(第五批)

发布日期:2025-11-28 信息来源: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字号:[ ]

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确保酒类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酒类商品违法经营案件查办力度,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酒类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酒类商品违法经营行为“零容忍”,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案例一: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27瓶“飞天茅台”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榆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2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王某某销售的“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等102瓶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榆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某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7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安宁区某酒业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安宁区某酒业商行销售的6瓶“剑南春”白酒、6瓶“国窖1573”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安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酒业商行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城关区某商贸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城关区某商贸商行销售的7瓶“五粮春”白酒、6瓶“五粮液1618”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商贸商行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201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城关区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城关区某便利店销售的2瓶“青花汾酒30”白酒、8瓶“青花汾酒20”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便利店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10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安宁区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安宁区某百货商行销售的6瓶“剑南春”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安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百货商行作出罚款100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榆中县某酒吧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经查,榆中县某酒吧经营的酒类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榆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酒吧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城关区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城关区某百货商行销售的2瓶“贵州君品习酒”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百货商行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39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西固区某百货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西固区某百货经营部销售的19瓶“汾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西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百货经营部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城关区某酒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散装白酒案

经查,城关区某酒行销售的“青稞老陈”和“高梁醇”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酒行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并处罚没款2136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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