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配合开展反走私相关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较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较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管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不含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不含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工作,调解计量纠纷。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市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开展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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